国际易学联合会信息科学专业委员会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COMMITTEE OF INFORMATION SCIENCE

民政部登记注册中国社科院主管国际联合性组织

首页 / 本会概况 / 管理办法

研究会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国际易学联合会易学应用研究会,以下简称“本研究会”。
      • 第二条 本研究会的性质
      • 本研究会是国际易学联合会的分支机构之一。
      • 本研究会承认国际易学联合会章程,在国际易学联合会的领导下及授权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 本研究会是各国、各地区与应用易学有关的学术团体和个人,自愿联合组成的国际学术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 第三条 本研究会的宗旨
      • 本研究会的宗旨是:正本清源,规范应用易学体系;加强研究,夯实应用易学基础;理术并重,发挥应用易学作用;与时俱进,推动现代文明发展。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四条 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是:学术交流;理论研究;业务培训;书刊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 第三章 会员
      • 第五条 本研究会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国际易学联合会章程和本研究会管理办法;
      • (二)自愿加入;
      •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经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 (三)由本研究会发给会员证。
      • 第八条 会员权利
      • (一)本研究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研究会的活动;
      • (三)获得本研究会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研究会的批评建议与监督权;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第九条 会员义务
      • (一)执行本研究会的决议;
      • (二)维护本研究会的合法权益;
      • (三)完成本研究会交办的工作;
      • (四)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
      •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 第十条 退会和除名
      • (一)会员无过错自动退会的,应书面通知本研究会并交回会员证;
      • (二)一年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本研究会活动,或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除交回会员证外,在本会官网上发布自动退会名单;
      • (三)有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行为者,经本研究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官网上公布。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
      • 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 (一)会员大会的职权和相关规定是:
      • 1、制定和修改本管理办法;
      • 2、选举和罢免理事;
      •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4、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 5、决定终止事宜;
      •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 (二)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三)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机构同意后方为有效,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第十二条 理事会
      •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研究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 (一)理事会的职权是:
      • 1、执行会员大会的诀议;
      •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6、决定设立办事部门等;
      • 7、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8、领导本研究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二)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
      • (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 (二)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三)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第十四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一)本研究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2、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3、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